山西铸造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铸造行业协会,简称山西铸协。英文名称SHANXI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为SXF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是山西省内铸造企业的社会团体和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吸收热爱行业、乐于奉献的行业内相关人士参加,为实现行业单位的共同意愿,按着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实现同行业的共同意愿为己任,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同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积极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发挥协会纽带的作用,为山西铸造行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自己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部门是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其业务指导。社团登记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架起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 ,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助于铸造行业的建议。传达政府政策,帮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二. 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三. 受托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各类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 开展各种企业技术经济资料的调研统计工作,总结分析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向国家及山西省内推荐优秀企业;
五. 举办国际、国内、省内的各种年会、展会、展销会等,为铸造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经验交流的平台;
六. 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攻关服务,联系相关对口优秀企业进行合作和指导培训;
七. 组织培训行业技术、管理人才;
八. 积极为会员单位拓展和联系国内外相关市场和业务;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协会各种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属于铸造行业领域或者与铸造行业相关并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企业单位及与铸造行业相关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一下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如果俩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政府责令停办,按法律程序宣布破产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会员对本会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采用无记名或者举手表决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包括常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最高年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副会长代理;
(五)会同常务副会长提出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实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特殊情况可受托代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